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从2019年4月8日起开始实行,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。
1、适用对象
(1)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高校毕业生。
(2)在广东省外就读回粤就业的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。
(3)出国(境)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。
2、适用期限(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)
(1)硕士研究生、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。
(2)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。
3、政策和待遇
(1)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、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,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、升学、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。
(2)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,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,档案、党(团)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;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,可办理调整改派,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、档案、党(团)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。
(3)毕业生就业后辞职(退)的,如仍在择业期限内,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,享受前述(1)、(2)项的相关待遇。
(4)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